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资料
1、境内投资的主体信息(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2、境内投资主体(深圳公司)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3、中方投资的构成自有资金金额
4、中方投资的构成代款资金金额,需要代款合同一份;
5、向个人代款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近一个月银行水单;
6、向企业代款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身份证和个人近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并加盖公章
7、境内投资主体(深圳公司)股东会决议1份;
8、境外企业投资的基本事由,项目说明书(新设项目包括经营内容、规模、产品/市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等。并购类投资,需包括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
9、境外企业中英文名称、设立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注册资本(中方占股份比例、外方占股份比例)、注册地址等信息。
10、加盖公章申请表格;
境外投资备案如何避免踩雷(快速备案通道)
境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备案加急
谨慎选择标的资产,避免被认定“虚假对外投资”
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管局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中提到,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外管局披露,实际操作中,以下境外投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异常情况”:
1、为实现境内资产迅速对外转移出境,部分投资人设立一个“空壳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专门进行境外投资,在境内无任何其他经营活动,造成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现象。该投资主体在资金顺利出境后可能通过减持或其他手段退出投资项目,达到“快设快出”的目的,致使投资主体的设立成为境外投资流程中的工具。
2、“母小子大”,即:部分企业在境外的实际投资规模远大于投资主体,境内母公司的注册资本,母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在境外投资的子公司。因此,在项目实操以及ODI核准或备案申报过程中,建议关注:备案表中披露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审计报告所载资产总额等财务数据与拟投境外目的地企业的经营规模的匹配度。
3、部分企业的实际境外投资项目与其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4、部分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这个问题也作为发改部门、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时要考察的重点问题,为提高项目落地可能性,建议重点关注: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比如通过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涉及银行融资的)等尽量证明投资资金的真实来源。当然,各项证明材料如何组合和优化,尚需根据投资者可披露的财产信息和拟投项目具体资金需求个案论证。
同时,外管局配套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明确针对投资异常情况,外管局将配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打击虚假对外投资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如在境外投资项目中涉嫌洗钱、虚假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投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外,相关投资决策人员亦将纳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纳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将直接影响后期所投其他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完成的可能性,因此,证明材料提供方式需要谨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