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 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 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 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 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 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 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 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 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 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 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 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 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 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 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