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是现在建筑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厂房作为人数比较集中的地方,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定时对厂房的安全进行检测,只有这样可以确保厂房的安全使用,保证厂房人员的安全。
厂房安全检测是很重要的一项检测内容,厂房安全性检测是指通过调查、现场检测、结构分析验算、对厂房检测
鉴定,主要适用于已发现安全隐患、危险迹象或其他需要评定安全性等级的厂房。厂房在加固改造的时候,安全性
是很重要的,因为厂房改造会涉及到厂房的结构,结构功能发生改变,只有经过安全检测才能知道厂房的现有安全
状况。
一、厂房安全检测鉴定对象
1.在施工场地周边的厂房,为了辨别其在施工前后的安全性、判断受损程度、分析受损原因,在施工前后需要对厂房进行安全性鉴定。
2.临时性厂房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时候,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后续使用年限提供建议。
3.厂房达到特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例如: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安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4.厂房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5.发生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影响厂房正常使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6.危及厂房安全、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 的相关规定,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按构件、结构系统、
鉴定单元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四个等级,其中评定项目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及相应的处理
要求如下:
一级(A级、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不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整体
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
二级(B级、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明显
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或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极个别
次要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三级(C级、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
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四级(D级、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按原设计标准值取值;
2、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著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
标准的规定取值。
3、当砼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150℃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范
计入由温度产生的附加内力。
4、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结合结构实际的变形、施工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
腐蚀等影响确定。
5、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厂房安全检测鉴定依据
《工业建筑可靠性评估标准》(GB 50144-2008)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
《危险房屋评估标准》(JGJ125-99 2004版)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2008)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8-2007)
《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203-2007)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1345-89)
《建筑抗震评估标准》(GB 50023-2009)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29号)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07-201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建筑结构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国家规定要求的其它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房屋安全评估工作指引》文件
房屋原设计文件及施工资料、装修施工设计图、现场勘查及检测结果等。
厂房安全鉴定的结果可以为后续的改造重建提供建议,若是鉴定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需立即报告业主进行相应的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