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咨询-研发fei用加计扣除(二)(2023年)
从2008年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年加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二十da报告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优化完善呈现出年年加力、步步扩围、层层递进的特点,对支持企业投入研发、鼓励科技创新起到重要作用。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人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4、企业可在当年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为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可操作性,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4.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5.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6.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其中,1至6类活动虽与研发活动有密切关系,但都不属于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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