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通过后,通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文件算结束。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1、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含其分支机构。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等情形的;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指自行终止简易注销和被登记机关终止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所需材料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文件清单
1、申请注销所需文件清单
提示:办理注销登记前请先提交注销申请,同意注销后再提交清算组备案手续
2、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