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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安全法更新有关儿童玩具中的邻苯二甲酸盐要求

发布:2010-09-30 09:03,更新:2024-05-01 08:00

日本卫生、劳动和福利部门于2010年9月通过第336号公告第六条宣布“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卫生及福利部门条例第233条,1948)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和标准”(卫生及福利部门公告第370条,1959)已经修改了有关邻苯二甲酸盐用于塑件玩具中的部分内容。新规定将自发布与为期一年的过渡期之日起生效。2011年9月6日后,指定生产或进口到日本玩具应符合新的要求。    


要求包括:1.六种邻苯二甲酸盐,包括dehp,dbp,bbp,didp,dinp或者dnop,不得用于生产指定的玩具;

a.限制三种邻苯二甲酸盐didp,dinp或dnop用于生产应用在婴儿嘴里的玩具部分;

b.除了(a)中指定的部分,限制三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或bbp在所有指定部分玩具的应用;

c.限制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不得大于增塑材料质量的0.1%。    


2.限制邻苯二甲酸盐在所有塑化材料(不仅是pvc)玩具上的使用;    


3.限制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不得大于增塑材料质量的0.1%。指定玩具在食品卫生法施行细则中的第78条的规定是:婴幼儿使用和有潜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玩具。   

 (1)婴儿在使用时将自然的与口接触的玩具;

 (2)配件玩具(婴儿玩耍专用配件),复制图片,酒杯,面具,折叠纸,摇铃,学习用具(不包括因其大小限制其在口腔接触的玩具),积木,玩具电话,玩具动物,玩偶,橡皮泥,玩具车,气球,积木,家庭玩具。

(3)与上述玩具组合用于玩耍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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