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在取得交货(运输)或舱单(舱单)数据后,可以提前向海关申报。如果进出口货物数量,等已经确认,海关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抵达前的3天内提前向海关申请,或者出口货物运往海关之前。并根据海关的要求,提交跟检验有关随附单证,有关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和其他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当经海关验收之日起生效。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可以自货物运输报关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指定海关申请集中报关。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保证,并按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接收(发送)海关监管所需的货物和其他信息,海关可以允许检查和抽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货后,应当自货物运输工具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集中申报和税收,办理海关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的,要交滞期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收缴办法征收。
进出口货物采用电缆、管道输送带或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运输,经海关批准,可定期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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