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销商条件
1.有意致力于国家环保事业,有志在室内环保领域发展的企业或个人。
2.有充足的营销经验,良好的商业信誉,雄厚的资金势力。
3.有一定的商业运作经验,一定的的管理能力,适宜的经营场所。
4.有良好的经营合作意识,认同公司发展思路,能将公司订制的市场策略执行到位。
二、经销商类别:
“寰威”活性炭系列产品招商类别为:区域独家经销商、区域特约经销商。
1、区域独家经销商
适用于有一定实力规模,有能力独自在本市、县、区域进行市场开发的投资者。寰威公司在约定区域内只发展一个经销商,该经销商全权负责该区域的市场,发展分销商、零售商。寰威公司在该区域不再发展其它经销商,只辅佐经销商开拓市场和行使市场监督职能。
2、区域特约经销商
对于还没有发展独家经销商的区域,可以发展区域特约经销商。特约经销商进货时可以享受优惠价格以及相应的市场支持政策。寰威公司有继续在该区域发展其它经销商的权利,各经销商在权责履行连带关系上平行并列发展,一旦需要在当地发展独家经销商,寰威公司将从经营效益较好的经销商中选择一家作为独家经销商,其它经销商改为二级分销商。
三、经销商销售任务
对区域独家经销商的要求:
1、直辖市及其他发达城市(北京、广州,上海、南京、天津、重庆)
首批提货:1.5万元,每个月提货不低于10000元,年销售任务12万元。
2、省会城市
首批提货:10000元,每月提货不低于5000元,年销售任务6万元。
3、地级城市
首批提货:5000元,每月提货不低于3000元, 年销售任务3万元。
4、县级城市
首批提货:3000元,每月提货不低于1500元, 年销售任务1.5万元。
四、返利方案
区域独家经销商可享受返点奖励 ,凡完成合同约定年任务均可获5%的实物返点。特约经销商不享受返利的优惠。
五、经销商责任
1.严格遵守本条例和经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2.积极配合总公司的整体运作。
3.接受公司的经营体系的检查与监督。
4.及时向公司反馈市场信息,对总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提供支持
1. 独家供货,保护市场秩序。
2. 随货配发宣传资料。
3. 提供相关文件。
4. 优先获得公司后续系列产品。
5. 经销有效期满,有优先续签合同权。
6. 其他公司政策性支持,另行通知。
注:如代理商一年内有3个月未能按规定条款进货或连续3个月未进货,总公司有权撤消代理商的产品代理权。
七.附则
1、县级城市不设置特约经销商,只设置县级独家经销商。
2、经销商一年内有3个月未能按规定条款进货或连续3个月未进货,公司有权撤销经销商的产品经销权。
3、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甘肃省定西市寰威活性炭有限公司。
4、本条例从2008年8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