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业用盐国务院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
更新:2010-06-07 16:36 浏览:3次详细
对工业用盐国务院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在 1995年11月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体制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对工业盐实行放开经营:两碱工业用盐实现产销直接见面,双向选择;取消现行的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不能够直达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散户的工业用盐和其它工业用盐,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而且 2008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作出司法解释: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而盐务部门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他们有自己的经营公司,所以说,他们不愿意放弃这块市场,在管理的过程中往往加以限制,盐务部门在依据相关地方法规执法的过程中,不能违背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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