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物医药产业的决策部署,推动成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研发创新
(一)提升新药研发能力。对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品,1类、2类、4类、5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资助300万元,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资助500万元,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每项最高资助100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对2-5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品,3类、6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资助100万元,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资助200万元,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每项最高资助30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资助8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最高资助300万元,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最高资助10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资助6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仿制药发展。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经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最高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药品新增适应症。支持企业加强已上市药品再开发,对新增加适应症的药品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配套资助重大新药创制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生物医药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产业协同创新。支持生物医药领域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推进重大项目
(七)支持引进总部企业。对引进的“六类500强”等国际国内知名企业,统计核算和税收结算在成都,符合成都总部企业引进奖励条件的,根据实收资本规模和租用办公用房情况,对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奖励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对市外新引进协议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在签约后1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按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促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成果产业化。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我市产业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企业培育
(十)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单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申报国家奖项。对国家科学技术发明奖第一获奖者按1∶1配套奖励,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承担单位课题组人员按1∶1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中国质量奖等国家级奖项的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市的,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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