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免税货物单证备案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要求出口企业保留与出口货物相关的三种单证(外贸企业为采购合同,生产企业为采购非自产出口货物的采购合同), 出口货物单证和出口货物运输单证在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核销后15日内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制度。
企业出口退税
具体来说,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以下简称单证备案)的主体是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当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出口业务相关备案文件的规定进行备案。单证备案适用范围为出口退(免)税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24号)规定,备案文件包括三类:
1、外贸企业采购合同、生产企业采购非自产出口货物的采购合同,包括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清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证,包括:海运提单、空运提单、铁路运单、货物运输单证、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证,以及出口企业支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公告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当在申报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上述申报退(免)税货物文件归档备案。根据申报退(免)税货物的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文件目录》,并注明备案文件存放的具体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例如:企业在2019年6月25日申请出口退(免)税申报,应在2019年7月10日前准备相关备案文件并填写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实。第24号公告还明确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备案文件由出口企业保管,不得擅自损坏,保管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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