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恒国际代理“蚂蚁大王 MAYIDAWANG”商标异议答辩案获得成功
案情简介:
答辩人——上海庆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45类上的第22761688号“蚂蚁大王 MAYIDAWANG”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被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02871号“蚂蚁金服”、第14687125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第14653252号蚂蚁小微”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5类“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寻人调查”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异议人称其用于第36类“金融服务”上的“蚂蚁金服”等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该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且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答辩人对此不服,遂委托北京语恒国际向商标局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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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北京语恒国际在接受答辩人的委托后,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被异议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二、异议人虽然申请的商标中包含“蚂蚁”二字但是并非异议人独创的,而且并没有在这几个汉字上形成专用权,并非异议人独有,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近,答辩人并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
三、在本案中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中强调其宣传情况及引证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对此答辩人不认可。
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对于被异议商标应该予以注册使用。
五、答辩人并没有如异议人所谓的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有明显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完全是无中生有。
六、本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完全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复制模仿任何人的商标,其没有侵犯任何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权利,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七、答辩人的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
八、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主观恶意,其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并不会有任何不良影响。且根本不会存在违反《商标法》第44条第一款、第十条(7)(8)项的情形。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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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语恒国际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答辩后,商标局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理由不予认可,对被异议商标作出了准予注册的裁定,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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