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新增了一项增值税减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税【2012】15号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税控设备维护费所涉及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000
贷:管理费用 1000
可见税控设备维护费已经在减免税款内,不可再计算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额是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当期发生的合理的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包括凭票抵扣的进项税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的进项税,但不包括当月需要进项税转出的金额。
例:某建筑设计事务所2019年6月份增值税销项税60000元,进项税额30000元,当月支付税控设备维护费1000元,那么6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60000-30000*1.10-1000=26000元。
业务处理:
月末确好进项税额后,根据进项税额计算加计抵减额,建议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此科目,方便核算累计享受加计抵减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3000 (30000*10%)
贷:其他收益 3000
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6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00
借方 | 贷方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0 | 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60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30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 1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 | 30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 26000 | |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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