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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最近有哪些新政策?具体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根据最新政策新闻指出,中央财政每年对东部、中部、西部每个试点城市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适当安排资金比照开展省内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等
二、申请融资担保公司办理的具体条件
(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在深圳市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三、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条例的其他规定。具体要求应满足下例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