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纳税人一般只要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填制相应的表格,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核定无误后当场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如果资料不全的等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纳税人指出并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带上税务登记证件,选定已经银行开立基本户或其他户,
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所有账户或账号,如果账户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其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