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新政策和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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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推出三项改革:取消信息项目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晚时间要求,并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将实施联合惩戒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加盖红色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4:对外投资的合同;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
6:真实性承诺书;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5月17日今日上午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发布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1-4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245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55.8亿美元,同比增长34.9%,连续六个月保持增长。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新签合同额613.9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8万人,4月末在外各类劳动人员98.3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6.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