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网上传播的包括“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在内的所有微短剧,须通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内容审查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按照网络剧片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网络视听节目备案。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依规纳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管理的“小程序”类微短剧,或者用户个人上传的微短剧,网络平台应对相关接入、分发、链接、聚合、传播的网络微短剧等视听节目,履行开办主体职责或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落实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不得为违规微短剧提供相关服务,发现问题的,立即实施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4选1):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备案》(业务类别均需含“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2、同时提供:
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备案》
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3、同时提供:
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备案》
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同时提供:
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② 《微短剧“小程序”信息登记表》(excel文件)
③ 《微短剧”小程序“信息登记表》(扫描件)
注:同一主体仅支持备案一个微短剧小程序,超出数量限制的备案申请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