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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审报告变化

更新:2024-11-15 08:00 浏览:4次
2020年税审报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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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限额扣除事项调整

  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意事项:

  (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上升到500万;

  (2)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

  (3)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

  (4)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

  (5)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

  (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

  (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不得加计扣除,变为准予加计扣除;

  (2)只能扣除费用的80%,而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境内研发规定一致;

  (3)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得2/3,即(2)、(3)取小。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事项:

  (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从文件看似扩大到全部,但是还是要排除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得、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得行业。

  5、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

  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三年,三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在结转。

  变化二:税前扣除凭证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做了明确,原文不再展示,对文件重要注意事项做一汇总如下:

  1、明确税前扣除凭不仅限于发票

  税前扣除的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具体操作:

  (1)企业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结转凭企业自制内部凭证扣除。

  (2)发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论征税还是免税,原则上均应凭发票。但是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小额零星业务,凭税局代开发票或收款凭据、内部凭证扣除。

  (3)发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财政票据扣除;工资薪金凭工资结算单和支付凭据扣除;单位为职工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凭收款凭证扣除;属于不征税行为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凭不征税发票扣除。

  (4)对需要分摊的费用,取得发票方凭发票和分割单扣除,其他企业凭分割单扣除,最好能附上发票复印件。

  (5)发生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凭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扣除。

  2、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时间延长至汇算清缴结束时

  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取得凭据即可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补救办法

  企业业务真实发生的,但取得发票不合规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补开、换开的,均可税前扣除;

  4、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补救办法

  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5、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企业仍未取得发票等扣除凭据的,应作纳税调整。待取得发票后追补到费用所属年度扣除,但不超过五年。但若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凭证已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方可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整,且以后取得凭证也不能再追补扣除。

  变化三:税收优惠额度扩大

  财税〔2018〕77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注意事项:

  优惠扩大从2018年1月1日起,且季度预缴即可享受,上半年未享受到的,以后季度或汇算清缴时累计计算,多交税的可以退税或抵税。

  变化四:优惠事项改为备案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对于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里面所附的《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都属于备案制,不再有审批制。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变化五:资产损失资料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资产损失以报代备,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虽然不需要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但仍然要对相应的留存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以备稽查。企业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变化六:亏损弥补期延长

 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注意事项:

(1)可以延长弥补期的只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发生的亏损均可以按10年弥补;

 (3)因具备资格可以按10年弥补后,未到10年企业不再具备资格的,未弥补完的亏损依然能继续按10年弥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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