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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有权翻阅供应商资料吗?

更新:2020-03-19 14:05 浏览:3次
问答 | 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有权翻阅供应商资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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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有权翻阅供应商资料吗?

  答:有权翻阅。首先,根据财政部87号令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其次根据财政部69号文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评标结束后,一定要由采购单位确定后才可以定标吗?

  答:不一定,采购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的公开招标项目,能不能设定最低报价?

  答: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问:有控股关系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可以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吗?

  答: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单位是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招标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由上述规定可知,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目的是防止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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