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 22:49:17 一清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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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领导人联合声明:致力于解决全球供应链中断问题,促进国际贸易,避免国际交通和贸易出现不必要的冲突
任何一家对中国这个庞大且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感兴趣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都应准备好合规的中文标签。原因是进口化妆品无论在海关的进出口商检环节还是化妆品批文的申请过程中,都会需要合规的中文标签。
虽然有时可以将货物暂存在海关仓库中,再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来进口,产品的标签还是应该先至少提供设计稿以便有关部门的检查。
基础法规背景
首先,目前对于化妆品的定义AQSIQ 和CFDA有一点小小的出入。AQSIQ的版本包含了用于人体表面的所有化妆品,而CFDA的版本排除了用于牙齿的产品(比如牙膏等) 。由于中国海关参照AQSIQ的标准,所以进口牙膏的企业也需要准备一份中文标签。其次,AQSIQ和CFDA分别发布了国标/指南/规定等,大部分的文件都有共通的部分,但也有一些互补之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FDA)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5号令, 2005) |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72号文, 2010)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100号令, 2007) | 关于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 (455号文,2010) |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2008) | 关于再次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152号文, 2011) |
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 (39号公告, 2012) |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指南 (WTO送审稿, 2012) |
一般要求
CFDA已经就《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向公众征求过2次意见,但最终版却没有问世。而WTO的送审稿仍在被评估中,预计在7月会通过。所以目前我们总结的内容仍以AQSIQ的要求以及CFDA的化妆品命名要求为准。
中国化妆品成品的标签要求 | ||
语言 | 清晰可识别的简体中文 (可伴随中文拼音或少数民族语言或外文) | |
形式 |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销售包装上; 印刷在与销售包装相连的宣传册/纸带/卡片上; 印刷在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上。 | |
字体大小 | 高度>=1.8 mm 如果销售包装的表面积 >20 cm2; 关于“净含量”的特殊要求(详见下面) | |
企业名称和地址 | 对于进口化妆品,生产商的名字和地址可选,但原产国/地和国内的分销商/进口商信息属于必需信息。 | |
配方 | 全成分标注 | 从2010年6月17日起强制执行: 按原料的含量降序排列; 含量<=1%的原料,顺序可在>1%的原料之后可自由安排。 |
INCI名 | 根据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版)翻译; 如未被收录,按照中国药典或化学命名或植物命名翻译。 | |
使用期限 | 两种形式都认可: 生产日期+保质期; 或 生产批号(必需)+ 限制使用日期。 | |
净含量 | 国际单位制(SI); 字体大小: 根据产品的容量或重量2~6 mm。 | |
说明 | 如有必要可印 | |
警示用语 | 除特殊类型化妆品外无特别要求。 | |
许可编号 | 进口化妆品的CFDA备案号应标注 | |
禁用语 | 绝对化的词语; 误导性的词语; 夸大性的词语; 医疗术语; 暗示医疗功能或效果的词语; 医学名人的姓名; 不相关,让消费者难以理解的词语; 模糊的词语; 封建迷信的词语; 10. 已批准的药用名; 11. 超产品用途的词语。 具体的示例请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72号文,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