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注册资本不到位怎样确认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认缴制下注册资本不到位,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存在重大风险
家都知道,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认缴制(未实缴),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于是,大多数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认为不需要实缴资本,注册资本金额大能够显得公司有实力,注册资本往往很高,并未实缴到位。
在认缴制,注册资本实际未到位的情况下,个人股权转让存在重大的涉税风险,今天我们主要讨论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风险。
一、个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转让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认缴制(未实缴)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存在被核定的重大涉税风险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文件,规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行为。 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注意: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判断标准是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因此,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将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 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下或认缴制下全部认缴出资已到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存在被核定的重大涉税风险。现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2019年1月10日,A股东和B股东认缴1000万元成立四川成都汇成资产评估公司,分别占股60%和40%。2019年7月20日,A股东认缴的6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B股东认缴的资本金一直未到位。2019年9月份,四川成都汇成资产评估公司赢利300万元,净资产900万元。10月1日,在征得A股东同意后,B股东将其持有四川成都汇成资产评估公司3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四川成都中汇资产评估公司。 从四川成都汇成资产评估公司的9月份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乙持有4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36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67号文件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主席令2014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B股东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B股东不享有四川成都汇成资产评估公司净资产900万元的份额。 显然,税务机关对B股东按照持有4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 因此,B股东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如果无法提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性,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四川成都汇成资产评估公司B股东对应的净资产为360万元(=900*40%)核定转让价格,缴纳个人所得税72万元(=(360-0)*20%),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由此可见,在认缴制下,如果股东未全部实缴注册资本,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价格,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重大涉税风险。 建议纳税人在注册公司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登记注册资本金,否则,在注册资本未到位时转让股权会有大麻烦。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客户应当及早让四川资产评估公司和四川税务师事务所介入,通过资产评估和税务筹划,达到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