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
二、所需资料(带*号的由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地方税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一式三份);
2. 在有邮政统一刊号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应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证件的发放日期等,声明作废)原件及复印件(要求报纸报头和遗失声明合并在一页复印);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对于同时遗失税务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的情况,需提供此资料〕。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
纳税人填写《地方税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在有邮政统一刊号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步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步
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第四步
税务机关补发新证
四、咨询途径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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