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是指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选择和编辑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上传到网络上或通过网络发送到客户端进行公开浏览、阅读、使用或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自然环境科学、社会主义科学、工程信息技术发展等方面的作品。
网络出版许可证主要是针对公司而言,这里的公司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企业,具体的业务分为四大方面:
1 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2 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3 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
1. 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 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 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5.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7.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8.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
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2. 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3. 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4.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5. 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6.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7. 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交需要的其他文件。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