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凡从事影视制作,电影产业经营行业公司都要进行相关资历的审核——审核的过程叫影视审批。企业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则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需具体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经营范围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2、公司章程原件扫描件);
3、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彩色扫描件;
4、法人的座机号码,手机号码和邮箱,公司联系人的电话和邮箱号;
5、公司经营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合同复印件;
6、3名广电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扫描件、简历及影视作品;
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
2、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