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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专利如何判定被侵权了?记住这三种判定标准

更新:2024-11-14 08:00 发布者IP:113.104.181.148 浏览:0次
外观专利专利如何判定被侵权了?记住这三种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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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是一种保护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为申请人赋予了在一段时间内独占其外观设计的权利。然而,有时候申请人发现自己的外观专利被他人侵权,如何判定一个外观专利是否被侵权呢?下面我们将从三个角度为您详细介绍。

,要判定一个外观专利是否被侵权,我们需要对比被侵权的产品是否与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有着显著的相似之处。这种相似性可以体现在产品的整体造型、轮廓线条、色彩组合以及细节部分等方面。如果被侵权的产品与申请的外观设计有着明显的共性,可以初步判断为存在侵权行为。

,判定外观专利是否被侵权还需要考虑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对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产生冲击力的效果。冲击力指的是侵权产品能否产生与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相似的视觉效果,使得消费者很难区分两者的差异。通常来说,只有当侵权产品与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在视觉上产生相似的效果时,才能被认定为侵权。

后,判定外观专利是否被侵权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会给专利申请人带来经济损失。外观专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申请人在市场上无法享受到专利带来的经济利益,可以认定为侵权。这一点需要通过对专利申请人的市场份额、销售额以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的分析来综合考量。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并非法律意见。若您需要对外观专利的侵权行为进行判定,请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获取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判定外观专利是否被侵权需要从外观相似性、冲击力效果和经济损失等三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只有当侵权产品与申请的外观设计在这些方面都存在明显相似之处,并导致专利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时,才能判定为侵权行为。如果您遇到了外观专利被侵权的问题,建议及时寻求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保护自身权益。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去追求真正的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费者的水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

比对方法一: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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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方法二: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 .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印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比对方法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对比方法,类似商标近似判断方法,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

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


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在判断形图色结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先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图案和色彩的比对;

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该形状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图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色彩的比对;

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该图案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则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

在三要素中,形状是主要的,在侵权判定时应以对比形状为主。如果产品的外观形状是专利权人首创,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何种图案,均应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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