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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东不配合注销公司,能否追究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20年修订)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可以向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提请侵权之诉。需要说明的是,未参与公司经营,或未保管账册及文书资料的股东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