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内地公司选择到香港成立公司,并采用香港公司控股内地公司的架构,以便更充分获取香港各项优惠政策并谋求在香港上市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机会。
注册香港公司后控股国内公司有哪些优势
这种控股架构,当内地公司产生盈利和分红的时候,就会带来相关问题:香港公司应该如何缴税?
今天的文章,为大家带来一篇简单的税务实操文章顺便简要分析两地之间的税制差异,希望能帮到大家。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于2006年8月21日签订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其中第十条,对“股息”作出明确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本条的“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另外,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就不能按“股息”征税规定,而应该按照“营业所得”的相关征税规定。
这里简单来解析一下:
《安排》中对于相关股息受益人的解析,来源于中国与各个国家所签订的协议,当这些协定中对于股息所得适用税率虽然有优惠税率,但是也存在特定适用条件。某些情况下,应该先对应上述材料的协定与文件,先对责任机构的归属地进行认定:
(1)如果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那么香港公司应当为协定及文件中所述的香港税收居民,且该香港公司是直接拥有该境内公司至25%资本的公司,则可按中港协定对于分配至该香港公司的股息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香港,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判断香港公司是不是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如果是香港的税收居民,就可以按上面(1)条进行判断处理。如果不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那么就需要确定公司是属于哪个国家的税收居民,再按照所在国家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所规定的税率执行,而不是直接按照5%的优惠税率执行。
所以,同样是通过香港公司控股内地公司,在股息分工这一块上面,并不是单单看公司的所在地是不是在香港,而是需要综合判断公司到底归属于哪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也就是对纳税主体的归属进行认定,而不是直接简单套用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进行缴税。
内地与香港税制差异
内地目前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税收收入来源以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为主,有接近50%的税收来源于流转税,与经营直接相关的所得税所占比重较小,企业所得税占整体税收收入比重不足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