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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更新:2024-11-27 07:00 发布者IP:36.113.113.33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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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 253 号令)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46 号公告)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四)《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第 113 号公告)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四、实施机构: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澄海海关、龙湖海关、濠江海关、潮阳海关、梅州海关、汕尾海关、潮州海关、揭阳海关、饶平海关、海城海关、普宁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六、承诺办结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海关公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信息。

八、结果样本:海关公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信息。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人还应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自贸区企业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方式申请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自贸区企业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支机构,其所属企业已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十二、申请材料:

(-)“多证合一”模式办理的,申请人无需提交任何材料。(二)其他方式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网上办理:网上提交电子版1份。

窗口办理:现场提交纸质版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或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无需线下再递交材料。

窗口办理: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报关

单位备案信息表》原件。(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要求的,海关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申请人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供《报关单位备案证明》(见附件)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十七、通办范围:申请人可在全国任一地点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十海关”或“多证合一”平台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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