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商业保理公司保壳、融资租赁公司保壳、经营异常解除、
股权变更、备案、注销、转-让、
劳务派遣许可、人力资源备案
深圳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核定、
个独乱账疑难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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