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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规模要求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2024-06-25 07:02:00 信息编号:7020097
私募基金规模要求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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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于私募基金管理行业的企业,鑫威阳辰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资金管理服务。在这个风云变幻的经济环境下,拥有一支强大的私募基金产品保壳团队是每个投资者都渴望的。我们深知私募基金产品保壳对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保壳服务。

我们的属性是私募基金产品保壳。作为一个资金管理服务机构,我们深入了解并把握着当前监管政策的动态,从而为客户提供可靠的保壳方案。无论是基金经理离职、业绩下滑,或是投资策略需要调整,我们都能够及时响应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您的基金产品稳固运作。

我们的第二属性是快速办理。我们深知时间对于企业和投资者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以和迅速的速度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我们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懂得如何与监管机构沟通和协商,能够快速收集负责所需的材料和文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助您抢占市场先机。

私募基金规模要求怎么办理

就私募基金而言,根据该条款,关于基金架构中是否需要设置托管,无法直接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定,而应从“法律、行政法规”中确定是否允许例外情形。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并未对基金托管原则与例外的问题提供明确指示,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则延续了现有监管体系下的规定: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2)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决机制。

如果严格按《资管新规》条文进行理解,目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私募基金可以不进行托管,也就意味着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之前,私募基金可能必须托管而不可通过合同另外约定。但实际上,笔者认为此种理解可能不一定是监管部门的本意,实操层面可能也不一定能得到完全执行。事实上,就该问题我们曾向基金业协会沟通确认,协会表示私募基金仍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不进行托管。

笔者认为,就私募基金而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应该不大可能根据《资管新规》而调整上述关于托管要求的条款。当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会以何种条款面世,我们将拭目以待。

一、私募基金扩募情形



(一)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

根据《备案须知》十一条规定:“【封闭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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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晨集团主营业务范围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范围包括:量化对冲基金、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新三板上市服务、新三板及A股定向增发、四板上市服务、股权项目尽调顾问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独立第三方私募基金管理人服务大型平台等金融领域,中晨集团核心创始人团队是中国证券市场以及股权市场上早参与量化投资和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员。拥有私募证券牌照以及私募股权牌照,对私募管理人从成立至产品发行以及公司运转全流程非常了解,汇聚了这方面顶尖的人才。公司具有全面准确的金融市场信息服务、顶尖金融机构的广泛而深度合作,经验丰富的投研团队、成熟的管理系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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