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核心要点
(一)
要点导图
(二)
要点梳理与分析
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为:1.取消境内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2.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3.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4.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5.加强事后监管;6.加强对银行的监管;7.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地区的政策不变。
要点一: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权限下放至银行,外汇管理局实施间接和事后监管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现第1.5、1.6、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部分已废止)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要点二:明确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程序事项
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要点三:明确了银行在外汇登记环节的合规审查责任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严格按照本文件及《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同上,部分废止)的要求,履行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义务。
要点四: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要点五: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
要点六:未依法依规办理外汇登记业务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进行xingzhengchufa。
结语
境外直接投资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是实现国际化战略、拓展全球市场的重要途径。但是成功的境外投资不仅需要敏锐的商业洞察力,更需要对投资国的法律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尊重。企业如有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需求,可以事前关注ODI备案的相关合规重点,以避免增加合规时间成本和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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