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01知识产权(≤30分)
0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0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04企业成长性(≤20分)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政策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增值税加计抵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