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范围
本细则中所指的人力资源机构需持有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有效期内人力资源许可证,且纳入区人力资源机构库,包含政策内不能详尽的特殊人力资源机构,区人力shebao局通过会议定期更新机构入库目录。本政策中新设立或新迁入机构,为2023年6月30日(含)起区内申领(备案)人力资源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机构,追溯期限至2022年7月1日起新迁入、新注册的未在余杭区享受过人力资源相关扶持政策,同时经营范围内包含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时限范围参照执行。
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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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奖励
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设立的分、子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万元。
第二条 对新迁入或新成立满两年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对符合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4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符合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8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对符合近两个年度连续达到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三条 获得国家人力资源shebao部门认定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总部落户余杭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分支机构落户余杭,按参保人数每增加10人奖励30万元,高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上述三条落户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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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租房补助
第四条 对入驻产业园(含纳入产业园管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在余缴纳shebao人员人均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人的标准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先交后补”,前三年按照2.5元/平方米/天补助,后续两年按50%标准,高可申请补助5年。年度补助申领总额不得超出年度实际租金总额。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该办公用房,如存在该情形的,需退还已享受的租房补助。
第五条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余杭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的,以在余缴纳shebao人员人均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标准,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10%予以总额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置补贴。机构自获得首年补助当年起五年内不得将该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如存在前述情形的,需退还已享受的购房补助。本条政策和第四条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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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
使用浏览器输入正确地址进入余省心企业人才服务平台点击法人登录按钮进入浙江政务网进行法人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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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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