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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厂房安全性检测鉴定厂房外资验厂检测

更新时间:2024-06-28 07:10:00 信息编号:7446274
广州市工业厂房安全性检测鉴定厂房外资验厂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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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业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厂房安全检测 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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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九围第二工业区21号新艺园区商业楼第二栋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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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基本规定鉴定程序及鉴定评级标准

基本规定、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1)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 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

3 进行结构改造或扩建时;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 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 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

3 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 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 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4)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各种应急鉴定;

2 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性鉴定;

3 临时性建筑需延长使用期限。

5)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筑整体或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构件。

6)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对鉴定对象不同的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1)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宜按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

2、 可靠性鉴定程序

1)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由委托方提出,并应与鉴定方协商后确定。

2)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3)①查阅原设计施工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及施工洽商记录、竣工资料等;

②调查工业建筑的历史情况,包括历次检查观测记录、历次维修加固或改造资料,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事故处理以及遭受灾害等情况;

3、考察现场,应调查工业建筑的现状、使用条件、内外环境、存在的问题。

4)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目的、范围、内容及初步调查结果制定,应包括鉴定依据、详细调查和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工作进度计划及需委托方完成的准备配合工作等。

5)详细凋查和检测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① 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

②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

③检测结构材料的实际性能和构件的几何参数,还可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性能;

④调查或测量地基的变形,检查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还可开挖基础检查,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地基承载能力试验;

⑤检测上部承重结构或构件、支撑杆件及其连接存在的缺陷和损伤、裂缝、变形或偏差、腐蚀、老化等;

⑥检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⑦检查构筑物特殊功能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⑧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振动时,应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

6)可靠性分析应根据详细调查和检测结果,对建筑的结构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进行结构分析与验算、评定。

7)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发现调查检测资料不足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测。

8)可靠性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可靠性鉴定评级宜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单个构件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② 可靠性鉴定应按表3.2.8的规定进行评级,安全性分为四级,使用性分为三级,可靠性分为四级;

③结构系统和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也可根据需要综合评定其可靠性等级;

④ 可根据需要评定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也可直接评定其安全性或使用性等级。

表3.2.8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项目内容

注:1 工业建筑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振动、耐久性损伤、腐蚀、变形时,应考虑其对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使用性的影响进行评定。

2 构筑物由于结构形式多样,其特殊功能结构系统可靠性评定应按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进行,但应符合本表的评级层次和分级原则。

9)专项鉴定可按可靠性鉴定程序进行,其工作内容应符合专项鉴定的要求。

10)可靠性鉴定及专项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要求


工业建筑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

1 一般规定

1.1 工业建筑物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分别进行评定。

1.2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根据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A级或B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当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宜评为C级;

3 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1.3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某个子系统进行鉴定评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当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可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1.4 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整体或局部的安全、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

1.5 当需要对结构工作状况进行监测与评定时,可按本标准附录G规定的方法进行。



3 上部承重结构

3.1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必要时应考虑过大水平位移或明显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3.2 结构整体性等级应按表7.3.2的规定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中的较低等级作为结构整体性的评定等级。

表7.3.2 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

注:对表中的各项目评定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级或B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3.3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当有条件采用较jingque的方法评定时,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空间作用,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通过结构作用效应分析和结构抗力分析,并结合该体系以往的承载状况和工程经验确定。结构抗力分析时尚应考虑结构及构件的变形、损伤和材料劣化对结构承载能力的影响。

3.4 当单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是由平面排架、平面框架或框排架组成的结构体系时,其承载功能的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近似评定:

1 根据结构布置和荷载分布将上部承重结构分为若干平面排架、平面框架或框排架计算单元。

2 将平面计算单元中的每种构件按构件的集合及其重要性区分为:重要构件集或次要构件集。平面计算单元中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可按表7.3.4-1的规定评定。

表7.3.4-1 构件集的安全性评定等级

注:当工艺流程和结构体系的关键部位存在c级、d级构件时,根据其失效后果影响程度,该种构件集可直接评定为C级和D级。

3 各平面计算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宜按该平面计算单元内各重要构件集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当次要构件集的较低安全性等级比重要构件集的较低安全性等级低两级或三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可按重要构件集的较低安全性等级降一级或降两级确定。

4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等级可按表7.3.4-2的规定评定。

表7.3.4-2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评定等级

3.5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沿厂房的高度方向将厂房划分为若干单层子结构,宜以每层楼板及其下部相连的柱、梁为一个子结构;子结构上的作用除应考虑本子结构直接承受的作用,尚应考虑其上部各子结构传到本子结构上的荷载作用。

2 每个子结构宜按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评定等级。

3 整个多层厂房的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可按子结构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3.6 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按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和结构水平位移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尚应考虑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正常使用性的影响。

3.7 单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等级可按屋盖系统、柱子系统、吊车梁系统三个子系统中的较低使用性等级确定;当厂房中采用轻级工作制吊车时,可按屋盖系统和柱子系统两个子系统的较低等级确定。每个子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所含构件使用性等级按表7.3.7的规定评定。

表7.3.7 单层厂房子系统的使用性评定等级

注:屋盖系统、吊车梁系统包含相关构件和附属设施,如吊车检修平台、走道板、爬梯等。

3.8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5条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划分若干单层子结构,每个单层子结构使用状况的等级可按本标准第3.7条的规定评定,整个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按表7.3.8的规定评定。

表7.3.8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评定等级

3.9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按结构水平位移影响评定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按表7.3.9的规定评定。

表7.3.9 结构水平位移评定等级

注:当结构水平位移过大达到C级标准时,尚应考虑水平位移引起的附加内力对结构承载能力的影响,并参与相关结构的承载功能等级评定。

3.10 当鉴定评级中需要考虑明显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的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对结构的安全性有影响时,应在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中予以考虑;评定结果对结构的正常使用性有影响时,则应在上部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中予以考虑。

3.11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的某个子系统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时,应根据该子系统在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重要性及作用按本标准第7.3.4条和第7.3.5条的有关规定评定该子系统的安全性等级,按本标准第7.3.7条和第7.3.8条的规定评定该子系统的使用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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