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工程主要材料(特别是数量较大、品牌或品质有特殊或较高要求的材料、设备等)的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检验报告;钢筋机械接头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15.工程实际施工进度的有关节点明确资料(需人工调差、材料调差项目必须提供);
16.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报送的结算书(含计价电子版、计算文件电子版);(★)
17.咨询任务委托书(对工程结算的委托书、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
18.进度款支付凭证(发票);
19.其他跟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如水电费缴纳票据、甲供材情况、其他奖罚款资料)。
注意:以上资料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对项目造价有影响的支撑资料,对于招标项目标(★)资料必须齐全。
二、结算书、送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1. 常规项目的资料要求:见第“一”点,并装订成册;
2. 报审结算价的组成:应按有合同单价部分、变更签证新增单价、材料价差、人工调差、其他(如有)分开列项;
3. 注意事项:
工程量计算式(文件)需提供齐全,对于采取单价合同的项目,必须提供重新算量的计算文件,不能直接以投标量结算;对于没有提供计算来源的工程量,结算审核时可以暂不计取;
提供设计图、竣工图,不能只提供竣工图,且竣工图需与现场吻合;
算量软件、计价软件统一要求(算量用广联达、计价用智多星)。
4. 资料接受:对照需提供的资料要求(可形成统一表格形式),先由施工方报审时对照表格自行检查,对于可提供的打“√”;建设单位对接人对照检查,对于缺少影响结算审核进度的资料(如:未提供施工合同、投标报价文件和结算文件电子版、设计图和竣工图纸、计算文件或提供的计算文件不符合要求)必须提供齐全,方可接受。对于确有部分资料如暂时确未能提供,但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能补充提供的,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报送结算。如在接受资料移交咨询机构,经咨询机构审阅资料后存在无法审核的情况,应退还给施工方,不能视为已提交结算资料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5. 对结算书的送审要求可以做为合同附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