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面料BS5852标准测试
国家家具防火安全法规要求所有进口到国内装有软垫的家用家具和其他装有软垫的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燃烧性能要求。该法规适用于:
•室内和其它居所(包括篷车)等私人用途的家具,例如沙发、床、儿童家具、坐垫、高脚椅、床垫(任何尺寸)和枕头.
•户外私人用途家具(如花园/院子等户外家具),但其也适用室内和其它居所(包括篷车)该法规不适用于:
•床上用品 •地毯、填充物块状聚胺酯泡棉必须通过Schedule 1 PartⅠ块状聚胺酯泡棉可燃性试验。
状泡棉必须首先通过块状泡棉可燃性试验,然后进行Schedule 1 PartⅡ屑状泡棉可燃性试验。
乳胶橡胶泡棉必须通过Schedule 1 PartⅢ 乳胶橡胶泡棉可燃性试验。多种非泡棉类填充物存在时,一种方法是各种填充物单独进行试验,Schedule 2 PartⅠ单一非泡棉类填充物可燃性试验,另一种方法则是进行Schedule 2 PartⅡ 多种填充物组合可燃性试验。多种填充物中若存在泡棉填充物,则泡棉填充物需单独进行试验。覆盖物通常情况下,可见覆盖物和不可见覆盖物必须分别通过Schedule 5 PartⅠ和Schedule 5 PartⅡ模拟火柴试验。若织物中下列纤维成分超过75%,且未经PU涂层整理和预处理,同时夹层材料通过了Schedule 3 夹层可燃性试验,则该覆盖织物可以不通过模拟火柴试验。(棉纤维、莫代尔纤维、亚麻纤维、蚕丝、粘胶纤维、羊毛)。
不可见覆盖物是指使用在家具不可见区域的覆盖材料(通常靠墙壁使用的靠背、不能反转使用的扶手和坐垫底部、防尘布等夹层 )。为保护家具及其填充物,在没有通过可燃性试验的覆盖物和填充物之间必须增加一层通过Schedule 3的夹层材料。家用室内家具(除床垫、床基部、枕头、坐垫外)家用室内家具的填充物和覆盖物通过相应可燃性试验后,其组合物还必须通过:Schedule 4 PartⅠ可见覆盖物的香烟组合试验或Schedule 4 PartⅡ不可见覆盖物的香烟组合试验。
枕头和坐垫
枕头和坐垫测试可以采用Schedule 2 PartⅠ针对单一非泡棉类填充物可燃性试验或Schedule 2 PartⅢ 针对枕头和坐垫组合试验。另外,枕头和坐垫的装饰性外层织物不需要单独试验。
Schedule 1 PartⅠ 针对块状聚胺酯泡棉可燃性试验块状聚胺酯泡棉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5试验方法,覆盖物则采用经过阻燃处理的100%涤纶标准布。
评价标准:(1)点火后60分钟,从外部仍发现有冒烟、闪光等闷燃现象;(2)点火后10分钟,仍然发现有明火现象;(3)试验期间,闷燃或明火现象有持续增长趋势;(4)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几乎消耗完全;(5)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有烧穿或至任一边缘的现象,且损失重量超过60g。若有上述现象发生,则该聚胺酯泡棉不能通过其可燃性试验,反之则通过。Schedule 1 PartⅡ 针对屑状泡棉可燃性试验:
屑状泡棉必须首先通过块状泡棉可燃性试验。
屑状泡棉试验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试验方法,覆盖物则采用经过阻燃处理的100%涤纶标准布。
评价标准:(1)移开火源10分钟后,从外部仍能发现有冒烟、闪光等闷燃现象;(2)移开火源2分钟后,仍然发现有明火现象;(3)试验期间,闷燃或明火现象有持续增长趋势;(4)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几乎消耗完全。
若有上述现象发生,则该屑状泡棉不能通过其可燃性试验,反之则通过。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有烧穿或至任一边缘的现象,可认为该屑状泡棉通过其可燃性试验。
Schedule 2 PartⅠ 针对单一非泡棉类填充物可燃性试验 。
单一非泡棉类填充物试验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试验方法,覆盖物则采用经过阻燃处理的100%涤纶标准布。评价标准与Schedule 1 PartⅡ 针对屑状泡棉可燃性试验相同。Schedule 2 PartⅡ 针对多种填充物的组合可燃性试验(除床垫、床基部、坐垫和枕头外家具的填充物)多种填充物的组合试验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试验方法,覆盖物采用经过阻燃处理的100%涤纶标准布。
评价标准与Schedule 1 Part Ⅲ 针对乳胶橡胶泡棉可燃性试验相同。
Schedule 3 针对夹层可燃性试验
经过阻燃整理的夹层织物必须先在40℃的水中浸泡30分钟(根据BS 5651 4.2-4.5)。夹层可燃性试验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5的试验方法,测试样品由经过阻燃整理的100%涤纶标准布、待测试夹层和符合BS 3379 B型的标准非阻燃的聚胺酯泡棉组成。
评价标准:(1)点火60分钟后,从外部仍能发现有冒烟、闪光等闷燃现象;(2)点火10分钟后,仍然发现有明火现象;(3)试验期间,闷燃或明火现象有持续增长趋势;(4)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几乎消耗完全;(5)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有烧穿或至任一边缘的现象。若有上述现象发生,则该夹层不能通过其可燃性试验,反之则通过。
Schedule 4 PartⅠ 可见覆盖物的香烟组合试验
除床垫、床基部、坐垫和枕头外的家用室内家具都必须通过香烟组合试验。经过阻燃整理的覆盖物必须先在40℃的水中浸泡30分钟(根据BS 5651 4.2-4.5)。可见覆盖物香烟组合试验采用BS5852 PART1香烟火源的试验方法,填充物采用符合BS3379 B型的标准非阻燃的聚胺酯泡棉。
评价标准:放置上香烟1小时内,任何时刻有明火现象或冒烟、闪光等闷燃现象发生。
若有上述现象发生,则该可见覆盖物不能通过其可燃性试验,反之则通过。
Schedule 4 PartⅡ 不可见覆盖物的香烟组合试验
无论是否经过阻燃整理,不可见覆盖物都不需要进行浸泡。不可见覆盖物组合试验采用BS5852 PART1香烟火源的试验方法,填充物采用通过Schedule 1 PartⅠ块状聚胺酯泡绵可燃性试验,密度为24-26 kg/m3的泡棉。评价标准与Schedule 4 PartⅠ可见覆盖物的香烟试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