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公司资质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报告,包括机构总体情况、申请原因等。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需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需要提供有效的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
·办公场地证明,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等。
·无外资投资证明,如申请单位为内资企业,则需要提供无外资投资证明。
请注意,以上条件仅为一般性要求,具体申请条件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申请前,建议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咨询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行政机关退回补正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