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转内资公司基本流程:商务局(拿到同意股权转让证明)----工商局(换营业执照,先外资处再内资处)--外管(注销外汇登记证,申请股款汇出)---国税及地税(完税证明)--外管(付股款)--国地税变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案。
一:所涉相关主管部门及整体流程
公司外资转内资事宜主要涉及外经贸、工商、外管、税务、海关共五个主管部门,整体主要流程如下:
1、拟发行人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包括: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外资转内资)、修改公司章程等);
2、收购方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向拟发行人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4、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一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
5、向海关补缴关税(如需);
6、若拟发行人持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一般需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办理海关完税凭证;
7、向税局补缴增值税(如需);
8、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7、拟发行人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8、收购方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一般首期支付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境外;
9、自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下文所述。
二、收购方应当办理的程序
若为自然人收购,则不涉及该程序;若为相关公司收购,则该收购方需履行董事会会议(如有)、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决定(单一股东情况下)等内部审批程序。
三、拟发行人应当办理的程序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
1、主管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2、办理事项:股权转让
3、受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8-9号窗口)
4、办理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签字);
若公司并未建立董事会,一般届时由执行董事出具决定即可。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8)新中方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就资信证明文件的出具单位和具体形式,根据我们经验,由开户银行出具银行存款余额的证明即可。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外资股东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6、备查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xzsp/xzsp16/xzsp_16.htm#11
(二)工商主管部门
1、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办理事项: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登记
3、受理地点: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所在地辖区分局注册大厅办理
4、办理时限:公司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5、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5)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6)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8)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10)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可能不需要,准备,待用)。
温馨提示:
1、原股东继续成为改制后内资公司的股东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2、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3、办理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