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人员和资金: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合规记录: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其他条件:还需满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简历,至少3名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或相关证明。
工商注册查询单(去工商局进行查询打印)。
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区的广电局或直接提交至国家广电总局。
审批:
审批机关将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领取许可证: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将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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