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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变更,一定要仔细了解

更新:2025-06-02 09:50 IP:14.154.34.90 浏览:1次
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变更,一定要仔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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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变更,一定要仔细了解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变更,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过渡和《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协会按照现行规则办理
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变更,一定要仔细了解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变更,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当签订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私募基金成立条件、日期和各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等相关事宜
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
单制度



    第八十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确保托管基金产品平稳有序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在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监督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察、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在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基金托管人履行相应职责,必要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自申请机构登记材料齐备后 20 个工作日内,基
金业协会应当通过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等
相关信息的方式,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变更登记手
续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变更,
(三)经基金业协会公示失联信息,公示期满仍无法取
得有效联系;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百五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院批准 

第五条 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运用基金财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业协会按照规定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一)《私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逾期未改正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最近3年主要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前列,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四)累计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经国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变更,按照经一般法理分析,公平原则是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之所以对私法关系进行调整,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因某种原因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被撤销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规定自行清算的,在存续业务全部妥善处置完毕并获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可前,不得分配清算财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变更,
合格条件
编辑 播报
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私募基金”“私
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资金
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经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验收,可以恢复正常经营;未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撤销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取消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变更,
    第五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三)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或
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
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六)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协会支持治理结构健全、运营合规稳健、专业能力突出、诚信记录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发展,对其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提供便利私募股权管理人公司变更,
私募基金应当坚持专业化运作原则,具有明确、合法的
投资方向



合格条件
编辑 播报
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接管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部门的经营管理权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申请机构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股权时所做的承诺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七十九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部分业务的,应当充分评估、审慎决策,确保参与相关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具备相应、已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业务开展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当签订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私募基金成立条件、日期和各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等相关事宜
    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在保持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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