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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对财务造假出重拳

更新:2025-02-17 08:30 IP:112.10.243.24 浏览:1次
新会计法对财务造假出重拳

据新华社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6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2024年为第三次修正。

以下是会计法2024年的修改内容中应当注意的重要条款,以及部分委员在会计法修正草案初审过程中的意见建议。


01



坚持党的领导,回应时代问题

会计法新增第二条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党中央高度重视会计工作。

党的ershida报告指出,要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xijinping总书记强调,要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加强会计监管,强化法律约束,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企业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偷逃税款、财务造假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体系是保障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关键基石。会计法施行以来,在规范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推动市场健康运作方面起到了显著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会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任务,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近年来,会计监管手段和措施不足,导致会计违规案件难以查处,且处罚力度不够;会计信息的失真和内部控制的缺失,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和内部审计的缺失等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现行会计法已难以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正和完善变得尤为迫切。

此次修改会计法,坚持以xijinping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xijinping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ershida精神,着力解决会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新的会计法修正草案共17条,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当前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同时,保留了现行法关于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

委员讨论




史耀斌委员:“对会计法进行修改非常及时和重要,会计法是整个财政、财务监督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对维持良好市场运行秩序,特别是对经济主体进行有效治理,包括反腐、反洗钱等都有非常关键的意义。”




02



提高罚款额度,加大追究力度

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与证券法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针对三种财务造假违法行为分别提高罚款金额,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作了相应调整。

一是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第四十条规定“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第四十一条以违法所得为依据进行处罚,明确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员讨论




杨振武委员认为,这一处罚力度仍然不够,因为实际中很多财务造假案件,违法所得远低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伙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造假,对市场信心、上下游企业和股民的伤害,仅靠罚款难以达到震慑的效果。他建议,要综合考虑财务造假违法所得的涉及金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违法行为惩处制度,科学确定法律责任。

沈金强委员认为,会计违法行为同样可能带来民事侵权,应当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相关表述。

史耀斌委员认为,修正草案加大对财务造假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合理且必要。他注意到,因会计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修正草案中有所规定,但并未对会计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时如何追究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建议在民事责任方面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谷振春委员认为要更加细化一下对各种情节的处理,“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刚入门的市场新型主体,违法造成的影响还不大,建议有所甄别,不搞一刀切”。





03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随着信息化建设,会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也是时代所需。修正草案通过增加信息化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

会计法新增第八条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一方面,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规定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另一方面,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要求各单位加强会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委员讨论




傅自应委员认为,随着我国跨境电商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好国内会计的法律制度调整和国际协调之间的关系,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跨境资本流动和跨境电商中的会计行为。

欧阳昌琼委员认为,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数据资产的确认、定价、估值等会计核算,非上市公司的估值、估值方法和监管,银行贷款之前的估值,风险投资(VC)、股权投资(PE)估值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建议利用这次修法的机会,借鉴欧洲等国家已有的法规,结合国内的试点和研究成果,在《会计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

蒋超良委员表示,现行管理会计工作的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应该将这些成果上升到法律,增强其quanwei性。此外,诸多行业通过建立自律组织加强管理的机制可供借鉴,将会计管理的职能在zhengfubumen和行业组织间合理分配,建立受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的行业自律组织,通过自律组织规范会计人员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其在会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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