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者可以提出申请: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办理材料
需盖申请人公章,要素要全,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需盖业务委托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和电子文件。
需盖业务委托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需加盖骑缝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需盖骑缝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需盖骑缝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
合同要素要齐全,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租赁办公场所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口岸对外开放码头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要有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单位验收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对船舶提供岸电服务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经省、市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有特种设备设施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使用港作船舶进行港口经营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使用港作船舶进行港口经营的船员聘任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客运站、仓储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试运行提供,需经专家评审通过)。
合同要素要齐全(签字、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有效期等),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租赁船舶进行港口经营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使用港作船舶进行港口经营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使用港作船舶进行港口经营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电子文件(船舶生活品供应服务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理货除外,均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须经专家评审通过(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有码头经营设备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建设项目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经营单位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扫描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件(码头建设项目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网上申办账户和密码,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出具补正材料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内),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决定。市港口管理部门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高栏港大道号新源大厦3楼)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高栏港大道号新源大厦3楼)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出具补正材料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内),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市港口管理部门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专项窗口(高栏港大道号新源大厦3楼)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号新源大厦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