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节目版权交易等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相关活动,必须取得该许可证。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市场,保障节目的质量和导向,促进广播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申请条件
企业资质: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且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企业需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人员:企业需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人员。具体要求包括: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需具备广播电视及相关背景,并提供相应的简历、业绩或培训证明等材料。
经营记录: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办公场地:企业需提供与注册地址一致的办公场地证明。
三、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公司章程: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可行性报告:提交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人员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培训证明等材料。
注册资金证明:提供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确保无外资投资。
办公场地证明:提供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和租赁合同原件。
营业执照:提供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四、申请流程
申请: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向总局社会管理司或省级广播影视局提交申请。
受理: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
审查: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查。
颁证:审查通过后,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许可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