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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浦区小东门街道、豫园街道、老西门街道公共卫生许可证对消毒间的详情要求

更新:2024-09-18 07:01 发布者IP:58.247.84.94 浏览:0次
 在黄浦区小东门街道、豫园街道、老西门街道公共卫生许可证对消毒间的详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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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黄浦区小东门街道、豫园街道、老西门街道公共卫生许可证对消毒间的详情要求 



 上海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于消毒间和水池的要求大致如下(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


  • 消毒间面积一般要求≥3平方米;

  • 水池方面通常需要3个,两大一小。


  • 具体要求可能因场所类型以及当地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详细咨询当地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疾控行政部门,以确保准备的材料和设施符合规定。



    以足浴店为例,新办卫生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 公共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7. 办理人受申请单位或法人委托的书面证明材料;

    8. 从业人员的名单;

    9.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10. 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需提供,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应当提供);

    11. 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50个房间及以上的住宿场所及游泳场所须提交);

    12. 选择告知承诺制的需签署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13. 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办理流程大致为:选址-办营业执照-图纸审核-装饰装修-约卫健委老师看现场-提交材料-出许可证。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要求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上海市对以下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1. 宾馆、旅店、招待所;

    2. 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 OK 歌厅)、音乐厅;

    4. 游泳场(馆);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7. 候车(机、船)室。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新证);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4.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 主要卫生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6.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交上述材料中的第1项至第5项,同时提交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新证)。


    三、办理流程


    1.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需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对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5.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6. 不选择或不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方式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查,并自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7. 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若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上述第6项至第7项材料。


    四、其他事项


    1.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2. 行政许可事项发生改变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具体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发生改变的,应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场所地址(迁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 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至30日前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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