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通常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两个部门,以下是相关手续及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手续:
确认项目是否需要核准或备案:投资主体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
准备相关材料(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差异,通常包括):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投资主体身份文件,如营业执照等;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自决议;
证明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供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构架协议等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注意,所有材料均为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提交材料: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材料;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也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备案机关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会予以受理;如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机关会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等待备案结果: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如确有必要,可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但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商务部备案手续:
以无锡市惠山区商务局发布的要求为例,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内提交材料(PDF电子版)如下:
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境外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营业执照(双方,境外公司如果没有营业执照的要核实境外公司的名称);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报告表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打印)。
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备案表》(加盖印章);
营业执照;
设立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设立境外机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涉及境外企业增(减)资情形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营业执照;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涉及增资的,还需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涉及境内投资主体变更情形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营业执照;
受让方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境外机构此类变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涉及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等其他情形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营业执照;
该变更事项说明。
材料要求:
《境外投资(机构)备案表》《境外投资(机构)真实性承诺书》(需由作出境外投资决定的相关决策人员签字)、《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均需盖境内投资主体印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企业基本情况、投资的必要性、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经济收益和社会性效益分析等。
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包含: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内容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银行对账单或贷款意向协议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由专 业机构出具,主要包括:主体合法性调查、主要财产状况调查、资信状况调查、债权债务情况调查等。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主要包括: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环境选择的原因、物价水平、劳动力、交通运输、市场规模、其他基础设施、总分核算与分析等。
企业应在投资目的国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同时遵守被投资方国家及中国相关法律要求。具体备案要求和流程可能因地区、投资项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另外,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情况、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如果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等;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等。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而对于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建议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前,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需要,可咨询专 业的法律、财务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