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证明;
5.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6.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