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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
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
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监管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应当在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就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以及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风险情况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招
募说明书信息应当与基金合同中的内容一致,但私募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合同中作出特别说明并由投资者逐一确认的除
外
第二十三条 协会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
(一)因犯有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
以;
(三)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
满;
(四)最近 3 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
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自9
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
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
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
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
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 3 年;
(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
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
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
起未逾 3 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
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等进行抽查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份额进行分级的,名称中应当包
含“结构化”、“分级”等字样,分级比例应当符合证
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拟登记机构提交的登记信
息、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协会的要求及
时补正,或者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
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 2021 年 7 月 7 日
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开展单一项目投资的私募基金不得向原投资者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扩募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
第六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
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制作并妥善保存私
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投资者尽职调查和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
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
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
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
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
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统计监测和检查调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证监会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
基金份额、资产管理产品等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私募- 39 -关于适用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
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
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 号,
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
三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1 月 8 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
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
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
金特点的字样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七)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届满”,包括本数;所42
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27 -
第五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基金合同应当按照《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企
业会计准则》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决
策程序、信息披露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