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规定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含六大原则,依次是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优先权原则、自动保护原则。每一项原则都有属于自己的规定。
1、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每一位成员颁布和实施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局行政裁决和终审司法判决,都以该国语言颁布或以其它形式向各成员国政府和权利持有人知晓。透明度原则也是为了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国民待遇原则: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提出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再次强调了所有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保护国际知识产权方面,成员的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与其本国或地区国民同等的待遇。在著作版权保护的情况下,公民的作品只要第 一次在该成员国出版,就可以在该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
3、最惠国待遇原则:它的含义就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缔约一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特权、特权或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这就是它的一个基本含义。这一原则最初只适用于国际有形商品贸易,涉及国民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
4、独立保护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某位成员的知识产权产生并被宣告终止无效,不一定导致其他成员知识产权的产生也会被宣告终止、无效。
5、优先权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无非就是优先权了。TRIPS协议对此予以肯定,解决了国外人士因各种原因在专利和商标权申请中造成的不公平竞争问题。指在缔约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注册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样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国提交同一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享有优先权。
6、自动保护原则:这是一项只适用于保护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意思是指作者享有和行使该成员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提交样本和版权标记等相关手续产生著作权的条件。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讲究公平公正,只要是你的产权受到侵犯了,都可以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