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工业厂房安全检测 厂房验厂安全检测中心
(工业厂房)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档案部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是在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中间交工)或单项工程并已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附件加以说明。
对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而言,大量的竣工验收基础工作已在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实际上,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大多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主要是为竣工验收创造必要的条件。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验收情况;听取各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情况;实地察验工程并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质量、试车情况等做综合全面评价。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主体,应全过程参加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
一、现场宜检查建筑物使用工况与设计要求的符合程度,施工质量观感和实体的变形、开裂等。
二、现场检测宜优先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当必须采用半破损或破损检测方法时,应选在非主要受力部位。
三、选用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于通用的检测项目,应选用标准或行业标准;
2对于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可选用地方标准;
3对同一种方法,地方标准与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有地区特点的部分应按地方标准执行,检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操作要求应按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4当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问题时,可对相应规定作适当调整或修正,但调整与修正应有充分的依据;调整与修正的内容应在检测方案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与修正的检测细则。
1.(工业厂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验收
以单位工程或某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达到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发包人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比较灵活地适应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有独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施工完毕,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约定的,可进行分阶段验收。这种验收方式,在一些较大型的、群体式的、技术较复杂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工程领域利用外资或合作搞建设的会越来越多,采用惯例的做法也会日益增多。(工业厂房)分段验收或中间验收的做法也符合惯例,它可以有效控制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目标的实现。我国近几年来也借鉴了上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中间交工的条款。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l“通用条款”32.6款规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4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