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锂电池产品运输鉴定报告办理方法根据运输协议《危险品规则》( 60版)相关规定,2003年06月30日之后生产的锂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和后续分销商必须提供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3小结第38.3.5段规定的UN38.3试验概要(UN38.3 Test Summary,简称概要),该规定从2020年01月01日开始执行。
UN38.3是指在联合国针对危险品运输专门制定的《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的第3部分38. 3款,即要求锂电池运输前,必须要通过高度模拟、高低温循环、振动试验、冲击试验、 55℃外短路、撞击试验、过充电试验、强制放电试验,才能保证锂电池运输安全。如果锂电池与设备没有安装在一起,并且每个包装件内装有超过24个电池芯或12个电池,则还须通过1.2米自由跌落试验。
2016年2月22日,民航组织(ICAO)委员会已采纳民航组织航行委员会的建议:批准修订其技术指南中有关锂电池运输的规定。新规定将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行。修改后的新规定包括:(1)荷电状态限制: 锂离子电池芯及电池的电荷载量(SOC)不得超过30%,包括Section II电池芯和电池。此项规定不适用于与设备包装在一起或包含在设备内的电池。(2)包裹数量限制: 寄件人托运的每票货件中SectionII包裹(仅指电池)不得超过一个。(3)集合包装限制: 一个集合包装内所含SectionII包裹不得超过一个(8个电池芯或2个电池组)。(4)电池单独交运: 寄件人必须将锂电池货件(仅指电池)与其他货件分开单独交运。
含锂电池产品运输鉴定报告办理方法,除此之外的其它方面:1、适用类型。包含单独的锂金属或锂离子电芯和电池组,以及装有这类电池的设备或与设备一起包装的这类电池;2、报告分区。对每个种类的锂电池及制造商,以及测试实验室的不同,都必须分别的单独提供试验概要;3、获取对象。任何个人,商业实体,监管机构,消费者,运输商等都有权利获得试验概要;
适用于UN38.3的产品列表(1)各种铅酸蓄电池(如汽车启动用铅酸蓄电池、固定型铅酸蓄电池、小型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等)(2)各种动力二次电池(如动力车用电池、电动道路车车用电池、电动工具用电池、混合动力车用电池等)(3)所有平衡车电池(4)各种手机电池(如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镍氢电池等)(5)各种小型二次电池(如笔记本电脑电池、数码相机电池、摄像机电池、各种圆柱型电池、 无线通讯电池、便携式DVD电池、CD和MP3播放器电池等)(6)各种一次电池(如碱性锌锰电池、锂锰电池等)
UN38.3包装要求及条件限制。交运的锂电池及锂电池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条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险品)运输。如果下述任一条件无法满足,则应按危险品收运要求操作:对锂含量和额定能量的限制1、对于或锂合金原电池,锂含量不得超过 1g;对于锂离子原电池其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注:原电池亦称做电池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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